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沈阳市困难家庭高校2019毕业生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7)50号〕的文件要求,为促进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补贴对象
凡毕业于我市辖区内国家统招普通高校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有求职创业意愿并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均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
三、申请要件
1.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毕业院校开具的毕业生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内容应明确毕业生系国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并注明毕业时间、学历后加盖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公章;
3.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在有效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残疾毕业生需提供市级以上残联部门颁发的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年度内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及区县及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家庭主要成员(以户口簿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在有效期内的《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特困毕业生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一份。
四、业务流程
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应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高校领取并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申领求职创业补贴审批表》;由各高校审核并汇总后,持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并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将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拨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一次性拨付至各高校,由高校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到每名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五、有关要求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高校毕业生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项目实施监督和检查。
2.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困难家庭毕业生申报求职创业补贴工作,严格审核困难家庭毕业生申报要件,建立申领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数据库,经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名单需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毕业生姓名、班级、毕业年度、补贴标准,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高校毕业生申领求职创业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建立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档案,将各类困难家庭毕业生申领补贴材料复印件、《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申领求职创业补贴审批表》及银行转账单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要秉承即来即办的原则,缩短申请材料原件的审核时间,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申请材料原件要及时审核及时返还,方便毕业生本人及家庭使用。
5.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高校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及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确保求职创业补贴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发放到毕业生本人账户中。
附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