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属于学校在编制的教职工和学校临时聘用的合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 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校工会为教职工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六条 校工会组织申诉受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党政工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参加工作小组。
第七条 工作小组一般由7人、9人或11人组成。工会主席为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教职工对于学校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
(一) 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行政处分;
(三)学校各类表彰;
(四)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比照本条例参照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工会工作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工作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工作小组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单位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工作小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小组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教职工仍不服,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工作小组作出的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工作小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项;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相关当事人回避,召开校工会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相关当事人重新参加会议,宣布处理决定。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