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其中一等助学金年4400元/年,二等助学金2750元/年。具体标准以当年上级部门下达我校指标为准。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审指标,参照各二级学院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并下达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辽宁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3.诚实守信,提交材料真实,无弄虚作假行为,道德品质优良;
4.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无旷课行为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奢侈铺张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具体由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学院民主评议工作组组织逐级评审。
具体程序如下:
1.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将评审通知下达给本学院学生。
2.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每年学校下达名额后,各二级学院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级评议:各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国家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若干学生干部以及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一半)组成。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不低于全班人数的20%。评议小组应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个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发现没有申请,而又确实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提出,动员该学生申请,以及时给予帮助。辅导员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确定助学金等级,并通过适当方式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既尊重困难学生隐私,同时也做到公平、公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
4.学院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负全责,应和本学院其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各二级学院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在本学院(学生易见地点)公示3天,并设立分管校领导监督投诉专线电话,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4.学校审批、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再次审核,确定正式资助名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将名单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资助资金发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造册,报计财处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九条 在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向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助学金享受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09号)文件要求,助学金将实行持续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随机抽取获助学生进行家访,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并违反《辽宁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助学金发放前取消其荣誉和资金发放;助学金发放后发现获助学生有高档消费、违规违纪现象的追回资金,并取消学生资助资格。
第十一条 终止发放的资金纳入我校“阳光基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传媒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辽宁传媒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