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及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实训, 价值在800元(含800元) 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总体规划进行, 遵循以教学为主, 服从需求为原则。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申购申请人撰写《辽宁传媒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和《辽宁传媒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论证报告》后, 履行论证程序。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的申请必须执行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制度, 推行校院两级级论证制度。单价在2万以下(含2万元) 的, 由学院组织对仪器设备进行论证; 单价在2万以上或批量在5万以上的, 在系部组织讨论论证的基础上, 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 方可报送学校审批。
第五条 设备采购论证后, 经学院统一填报《辽宁传媒学院购 置专控仪器设备申请表》, 经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核, 主管校长审批后购买。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的申请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仪器设备,学院一律不予申请报销, 因此给学院带来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是集体行为, 避免个人操作。 学院申请仪器设备的设备,要密切配合学校负责采购部门完成采购任务。
第八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 申请仪器设备所在系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配合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完成验收工作。
第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 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仪器设备所在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设备日常 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艺术设计学院
2020 年 8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