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补办管理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方便学生办事,规范我校学历、学位证明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学历证明书办理对象为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我校毕业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学位证明书办理对象为因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我校获得学位的毕业生。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三条 所需材料包括:
1.登报声明丢失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作废的刊物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书写本人联系方式;
3.个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请见附件);
4.近期蓝底照片电子版(小于40kb,480*640)
第四条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办理者请于每周二、周四到教务处提交材料,请提前拨打咨询电话联系。
提交地点和联系方式: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送至教务处(北校区图书馆602)。
咨询电话:024-89745786;
二、证明书领取
1、领取时间:提交材料之日起下一个周二、周四,领取之前请电话确认;
2、领取地点:教务处(北校区图书馆602)。证明书与原证书具备同等效力,需领取人签字确认,故不予邮寄,敬请谅解。
第五条 注意事项:
1、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如遗失,不再予以补办。
2、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后,按教育部要求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并对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辽宁传媒学院教务处
2020年5月11日